周一(2月19日),聯邦法院保留了對一名37歲女子的上訴決定,該女子要求推翻上訴法院恢復她穆斯林身份的決定。
由上訴法院主席Abang Iskandar Abang Hashim主持的三人小組在聽取了該女子的律師拿督Malik Imtiaz Sarwar,代表雪蘭莪州政府的雪蘭莪州法律顧問拿督Salim Soib@Hamid和代表雪蘭莪伊斯蘭宗教委員會(MAIS)的律師Mohamed Haniff Khatri Abdulla的意見后保留了判決。
小組的另外兩名法官是聯邦法院法官瑪麗·林添安(Mary Lim Thiam Suan)和阿布·巴卡爾·賈伊斯(Abu Bakar Jais)。
2013年12月12日,這名女子向吉隆坡伊斯蘭高等法院提交了一份傳票,要求她宣布自己不再是穆斯林。2017年7月20日,伊斯蘭高等法院駁回了她的傳票,伊斯蘭上訴法院于2017年8月1日駁回了她的上訴。
隨后,她向民事高等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法院宣布她不是信奉伊斯蘭教的人,并將MAIS和雪蘭莪州政府列為被告。
2021年12月21日,沙阿南高等法院批準了該女子的訴訟,并宣布她不是穆斯林,但在MAIS和雪蘭莪州政府提出上訴后,上訴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以2比1的多數決定推翻了這一決定。
去年5月23日,這名女子獲準就六個法律問題向聯邦法院提起上訴。
早些時候,Mohamed Haniff Khatri提出,上訴人未能通過證據證明她從未信奉伊斯蘭教。
“根據整個事實矩陣和證據的力量,上訴人是根據《1993年伊斯蘭法(聯邦領土)管理法》第2(c)和(e)節對'穆斯林'的定義的穆斯林。
“吉隆坡伊斯蘭高等法院和伊斯蘭上訴法院是根據《聯邦憲法》第121(1A)條具有管轄權的法院,有權審理和決定上訴人的宗教地位問題。
“這是一個放棄的案件,”他補充說,民事法院沒有管轄權審查兩個伊斯蘭法院的決定。
同時,Salim提出,上訴法院允許上訴人的上訴是正確的決定,民事法院不能干涉伊斯蘭法院關于上訴人是穆斯林的事實認定。
他說:“上訴法院的決定與聯邦法院在Subashini Rajasingam訴Saravanan Thangathoray案中的裁決一致,這不僅承認了伊斯蘭法庭的立場,而且尊重并且不干涉伊斯蘭法庭發布的命令。”
據薩利姆說,伊斯蘭法庭在其裁決中發現,上訴人具有作為穆斯林的知識基礎,在被要求背誦《卡利瑪經》和解釋《卡利瑪經》的含義時能夠這樣做。
“因此,上訴人仍然很好地理解伊斯蘭教的教義,仍然執行安拉的命令,”他說。
馬利克·伊姆蒂亞茲反駁說,在伊斯蘭教法訴訟過程中,他的當事人多次聲稱自己從未信奉過穆斯林宗教。
他補充說:“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上訴人已經宣布了皈依伊斯蘭教所必需的Kalimah Syahadah。”——馬來西亞
×